(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救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6.3.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提交给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6.3.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人员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6.4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6.5 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6.5.1 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6.5.2 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6.5.3 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7.1.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市、县(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专业人员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1.3 医疗救治网络
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感染科)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市卫生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市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7.3 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