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 现场处置
6.1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和影响。
6.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6.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6.2.2 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2.3 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6.2.4 支持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6.2.5 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市政府汇报,与当地政府(部门)、卫生、公安、武警、通讯、劳动、环保、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6.3 工作程序
6.3.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6.3.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