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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1.1 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区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县、区政府接到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所需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定,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同时,向市政府建议,使各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5.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政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启动应急准备。
  (4)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1.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区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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