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爱卫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开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3.7 组织机构框架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和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霍乱、非典型性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4.1.2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4.1.3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并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1.4 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2 疫情分析预测
4.2.1 法定传染病疫情预测
(1)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惠州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结防所、皮防所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
(3)定期举行由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分析会议,根据接到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按月、季、年做出我市的传染病疫情分析报告。
(4)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人员要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的内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资料;对于个人或社会机构举报的疫情信息要详细记录,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将有关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单位)。
(5)季度、年度疫情分析报告由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专家在会议结束时完成,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卫生局,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季(年)的疫情基本情况及其分析;下一季(年)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