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范围内;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本市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物价局、农业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爱卫会、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和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卫生局,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