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确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本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1个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病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它地级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1个以上县、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含本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