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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酒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经营者与每个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经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登记。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 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消防“六禁止”:
  禁止在营业期间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禁止遮挡、覆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禁止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在服务场所内使用火炬、火把、焰火等明火活动;
  禁止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禁止超员经营(面积不超过50㎡,经常停留人数不能超过15人,50㎡以上的按0.5人/㎡计算)。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酒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督促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经营。
  (一)文化部门对酒吧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和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酒吧的消防安全监管,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酒吧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组织落实定期检测制度。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酒吧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实施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卫生检查,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酒吧治安监督工作,与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依法查处酒吧经营场所“黄赌毒”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酒吧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管,组织安全评估评价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依法查处;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牵头组织对酒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实施监管,从严把好发照关;经常组织开展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酒吧;对被相关职能部门吊销许可证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酒吧,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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