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省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优惠政策。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一)申请: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