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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8〕22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梅州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

  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15平方米掌握,以户为单位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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