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起双拥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文海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新疆大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兴建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不含多层住宅楼)。
2.东起规划平房南北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平房南北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江南中环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滨电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不含公企单位坐落的区域)。
3.东起谷丰东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何家沟东侧,南起何家沟北侧,北至洪镜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4.东起兴建大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铁路专用线东侧,南起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北侧围墙,北至建文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六)松北区
东起糖厂铁路专用线西侧、科技学院西侧围墙,西起松浦水干渠东侧,南起松花江堤北侧,北至规划164路南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以上改造项目的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道里区人民政府、道外区人民政府、南岗区人民政府、香坊区人民政府、平房区人民政府、松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辖区内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八、棚户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棚户区拆迁现场治安秩序。
九、对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扰乱正常拆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依法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