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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教育本单位职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整治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车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摩托车号牌,遮挡、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故意污损摩托车号牌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三)驾驶两轮摩托车违法超员载人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摩托车互相追逐、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五)驾驶摩托车通行停放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听劝阻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六)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从事营运的,由交通部门依据道路、客运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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