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7号)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整治市区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含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下同)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无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并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三、悬挂摩托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禁止遮挡、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故意污损摩托车号牌。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严禁非下肢残疾的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五、严禁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六、严禁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交叉路口停车。
七、驾驶摩托车应当在准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并在最右侧车道通行,不准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不准为车队开道、护卫。
八、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专用安全头盔,严禁轻便摩托车载人,严禁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
九、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和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