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基建办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完成工程报建、招标(发包)申请、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其他建设单位招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应在市建设委员会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的设备、材料专家应在市财政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经济专家人数要有合理配置,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于开标前确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稽查制度。监察部门要对上述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及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管理拨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