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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将稽察整改结果按要求报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进行招标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邀请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市基建招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主任,市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基建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属市基建办管辖的重大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招标条件由市基建办请示招标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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