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基建办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市基建办负责的市重点投资项目前期申报工作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和报批,审批程序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接收程序》向市基建办办理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协议书。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由市基建办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并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市基建办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或由市审计局审查,根据审定的工程结算编制项目基建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由市基建办向使用单位办理产权和工程移交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负全责。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及市基建办进行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