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存在无法补救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各项目单位都要自行平衡,市人民政府不予追加投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拖延拨付。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出资人也应当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不能及时到位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商请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