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的项目;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发包、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有关部门或市属的大型企业(集团)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应提供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并视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决定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由审批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基建办、造价咨询等相关部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