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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7〕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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