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三项整治的通告
为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占道经营、小区环境和车辆停放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经营,不得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参与或实施私搭乱建、损毁花草树木、破坏基础设施等损害住宅区公共环境的违法活动。
二、违法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城市道路和小区环境原状。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三、各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置新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