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会议通过后,应当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