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负责对防违中发现的经济特困家庭的审核、认定、救济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广电部门、新闻单位要随时对防违治违工作中的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营造和保持防违治违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法制、司法、信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法律指导、民事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在制止和拆除过程中,经反复做思想工作,违法建设户仍到市里无理上访或缠访的,信访部门不将其纳入所在区的信访考核范围。但对去京赴省集访的,要提前制定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防违治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市法院、公安、城管、水利、交通、工商、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各区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防违治违工作。
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区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的防违治违工作情况汇报会;市防违办负责对市区防违治违工作每月一督查、每季度一考评,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由各区、淮安经济开发区防违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面上防违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15 、各级机关、企事业及驻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做好防违治违工作,带头拆除本单位的违法建设,并督促、检查下属单位的防违治违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
16 、实行目标责任制,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将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全年新发生违法建设每建成5000平方米扣除该区综合目标考核1分。市防违办负责对各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进行考核;各区防违办负责辖区内防违治违工作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防违办备案。
17 、建立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每年由各区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纳40万元防违治违保证金,区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交纳5000元个人责任保证金,由市防违办代管。
18 、在年度考核中,凡达到考核要求的,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扣除后剩余保证金等额的奖励。
19 、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防治违法建设中敷衍塞责、违规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谋取私利和带头搞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政纪条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回;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