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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c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 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 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市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协调与紧急处置
  4.8.1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各职能小组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 淮安市防洪预案》 和《 淮安市抗旱预案》执行。
  4.8.2 根据抗灾救灾的需要,防汛防旱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若抗灾物资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由经贸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配和求助。
  4.8.3 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综合组进入水旱灾害现场展开灾情损失评估,详细了解灾情,确定评估范围及损失最严重的地区,并根据损坏程度情况和城市、农村特点,将灾区分为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分别对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进行抽样调查,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分别计算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各类项目不同损坏等级的损失比、单位面积财产损失值,并选定相应的综合损失率,参照有关标准,计算各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评估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和审查。
  4.9 新闻报道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市委、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10 应急结束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防汛防旱指挥部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1 水旱灾害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病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5.1.2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补偿。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5.2.1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灾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红十字会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4 水毁工程修复
  5.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5 蓄滞洪区补偿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 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 进行补偿。
  5.6 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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