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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1.5 蓄滞洪区信息
  ( 1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 2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 3 )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做好思想、组织、工程、物料、通信、防汛防旱检查的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及时完成水毁修复,对病险工程实施应急除险加固,落实在建工程度汛方案,保证抢险物料充足,通信畅通。
  3.2.2 洪涝、山洪、台风等灾害预警
  应根据灾害的成因特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同时报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跟踪汛情、灾情、工情的动态,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气象部门要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通过媒体发布台风信息。
  3.2.3 蓄滞洪区预警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为了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市防指逐步完善建立信息传递高效、反馈快捷的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江河、水库等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 1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洪水。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 2 )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 1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 2 )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办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4.1.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同时报省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 级响应
  ( 1 )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省防指下达I 级响应指令;
  ( 2 )境内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淮干吁殆水位高于15.85 米,洪泽湖蒋坝水位高于14.50 米,淮河入江水道金湖水位高于H.97 米,高邮湖水位高于9.50 米,白马湖水位高于8.20 米,苏北灌溉总渠运东闸上水位高于10.8 米,分淮入沂淮阴闸下水位高于13.3 米;受涝面积超过300 万亩,绝收面积超过50 万亩;流域性河湖重要堤防发生决口等特别重大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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