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0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六日

  佳木斯市二○○八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中心,以农业投入品监管为重点,以狠抓源头治理为切入点,突出质量监督,严查大案要案,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努力营造诚信规范、统一有序、公平协调的农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清查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开展对所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清理工作,建立生产经营企业档案,特别对群众多次投诉以及挂靠的农资经营企业要重点清查。对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兽药、饲料和渔需物资等生产经营单位,坚持“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坚决取缔。
  责任单位:市农委、工商局、畜牧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
  时间:3-5月。
  (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农资产品质量。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依法确定了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监管的责任。为此,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项具体措施,要加强对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优势,根据有关规定对农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首次在我市市场推广的种子、农药、肥料,其经营单位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别是经营水稻壮秧剂、水稻浸种剂、种子包衣剂等农药产品的经营单位必须报送质量检测报告书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被检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拒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资产品检验制度、备案制度、质量检验信息发布制度等,依法及时公布市场检验结果,在宣传放心农资产品的同时,公开曝光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农委、质监局、工商局、畜牧局、安监局、环保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