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登记失业人员需履行的义务
  1、主动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劳动就业工作人员关于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六、注销失业登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三)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十二)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十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其持有的失业证件同时作废,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权利。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失业证件由录用备案机构收回。用人单位凭失业证件复印件和录用备案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待遇期满后转入劳动力市场保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在失业证件有效期内,其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免费保管。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其档案进行有偿保管。
  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一)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职工失业登记暂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失业人员的接收、档案管理及失业金的发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