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材料、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缴费证》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开除、除名文件,或辞退证明书。
3、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经审核无误后,发给《失业登记证》,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从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其他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两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件。
1、未能升学的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2、归正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3、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4、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失业登记。
5、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6、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凭户籍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四)未建人事档案或档案遗失人员,凭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学校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本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经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新建或补建人事档案,并准予失业登记,但该档案不作为未建档案或遗失档案期间享受各类待遇的依据。
(五)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失业登记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失业证件,并在失业证件上做好失业人员相关情况的记载,纳入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失业证件由市就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各旗县市区根据需要到市就业管理局申领。
四、失业登记期限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到原发证单位办理验证手续。
五、登记失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服务。
2、接受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费用。
3、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