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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及农村被征地未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对象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以下称归正人员)。
  (六)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
  (七)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八)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现在未就业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各类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
  (二)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
  超出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须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无业证明、迟延登记的原因说明等资料,经失业登记机构审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失业登记。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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