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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是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人。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在公共媒体和国家及自治区和通辽市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要向三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要包含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招投标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要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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