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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五)公园不低于70%;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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