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