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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还应当附有法规草案。

  议案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多数代表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议,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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