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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体系的意见(试行)》(德发〔2008〕3号),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市政府确定,2008年继续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定了《德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坚决遏制各类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13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升降幅度等指标)的得分情况,直接纳入《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体系的意见(试行)》(德发〔2008〕3号)的总分值中。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中旬报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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