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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分担机制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分担机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3号代表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分担机制的议案),并印发了《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3号代表议案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贯彻落实《决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形势和要求
  良好的教师素质是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30号令)明确要求,在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中依照分类指导、按需施教,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水平和能力,包括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学科研究、教育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等。
  我市从1999年开始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来,有效提高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整体素质,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费用基本上由其个人承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市31000名中小学专任教师每年要完成师德教育、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等48学时的培训任务,每人每年涉及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近300元,长期由教师个人承担会给教师造成一定经济负担,影响教育教学积极性。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
  二、切实完善和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分担机制。从2007年开始,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预算中单独列支,并拨付同级培训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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