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预警分为3 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 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 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 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3 级:“5 级至6 级地震”、“6 级至7 级地震”、“7 级以上地震”。
按《地震预报条例》(国务院255 号令)规定,地震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对本市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 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 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密集地区4.0 级地震;发生在我省其他地区5.0 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周边省(市)6.5 级以上地震;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 级地震;发生在周边市(距本市市界50 公里)6.0 级以上地震;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5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4.1.2 地震应急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应对响应。在省政府没有响应之前,市应急中心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灾情;省政府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 级响应。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应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中心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县(区)应急中心)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灾区所在地的县(区)应急中心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县(区)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如果本市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超出我市自身的响应能力时,立即请求省政府对我市地震灾害实施响应。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区)应急中心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Ⅱ级响应由市应急中心决定;I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Ⅲ级、Ⅱ级、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