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委、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和物资支持,保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市政府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传染病医院以及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的建设费用应纳入市、县财政预算,运转费用发生差额应由同级财政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中心(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建制乡镇所在地应当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以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专案工作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事件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成立或及时调整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和病人救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配备一支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强有力的应急处置队伍,随时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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