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经核实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请求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与通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市的蔓延。市政府迅速组织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全力支持省政府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三)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服从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四)各类具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政府批准。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同级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预案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级应急防治机构要认真学习《
传染病防治法》、《 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或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防护制度、培训制度、登记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并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