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反应
(一)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职业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4、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
市政府接到地方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地方政府请求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支持地方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省、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