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突发事件的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他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市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通报。
2、信息发布与预警
( 1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发布;
( 2 )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 3 )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
( 4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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