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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有扩散趋势;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的或死亡1 人以上;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 且受危害人数10 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 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 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有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下的;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 非密封型≥4×l05 ;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经上级同意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10--30 例;或病情波及2 个及以上县,发病15--50 例;或者市区首次发生;

  2、1 周内在一个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 倍以上;

  3、在1 个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食物中毒3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 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 且受危害人数10 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 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 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下的;

  8、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省、市、县级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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