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 个以上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Ⅱ级)会共卫生事件
1、在1 个县(区)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 个以上的县(区);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 个以上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霍乱在1 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 个以上县(区), 1 周内发病50 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 个以上县(区),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多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我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 人以上,或死亡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上的;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Ⅲ级)会共卫生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1 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 例;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 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到县域以外地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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