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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制定的《淮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2008年1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增长质量效益,实现全市“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7〕6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各县(区)人民政府;

  2.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二、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完成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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