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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过程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资产处置、非转经批复等资产管理事项操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执法犯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责任。
  (一)未按职能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做经营性资产的,或对投入经营的资产管理不善的。
  (三)违反本规定,处置转让或变相处置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资产不按规定如实、及时入账,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非法将行政事业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
  第四十条 设立并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举报电话,对行政事业资产流失及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同级或上级领导小组进行查处,追缴回的款项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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