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年终会计报表和资产报告中清楚反映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行政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做经营性资产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形式:
(一)用单位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作。
(三)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
(四)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如以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商誉等投资、联营、合作,创办经济实体依法获得经济收入。
(五)其他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依法获得的经济收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投资产清单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报送资料,出具批复文件。对于以前年度非经营性资产已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各单位要根据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承担投入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同级财政部门须核定经营收益分配体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要出具拟出租资产的完备资料,申请出租的报告,准备签定的合同样本,报财政部门审批,得到批复再按要求办理具体事宜。对单位以前年度已经将国有资产出租的,要根据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后,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完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通辽市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