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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一)制定更加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发展规划。
  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时,主动征求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需要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省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与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了《青海省贯彻落实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发改委、省民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对我省藏区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分析我省藏区的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发展方向,制定了促进我省藏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一是编制了《青海省藏区重点发展规划》,包括城镇基础建设和藏区基层政权建设等六大方面,总投资21.25亿元,34个县级规划框架也基本完成。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来我省调研支持藏区发展问题,提出加快我省藏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汇成《青海省藏区综合研究报告》和《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表》。三是为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有关部门认真听取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编制了一批专项建设规划。
  (二)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财政厅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在取暖、教育、医疗、离退休安置、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国家安全等公务服务方面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区的客观现实,提高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事关民生和社会发展经费的正常支出,缩小与其他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区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发展。2007年,省对6个自治州的补助资金总额达到64亿元,比2006年增长32%,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 10.6亿元,增加2.6亿元,增长33%。同时,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高少数民族工作经费,2008年在部门预算中将少数民族工作经费由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增长50%。
  (三)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向中央及国家各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争取资金重点建设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带动作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着力解决群众饮水难、用电难、行路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和司局专题汇报,安排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 6亿元,实施了一批藏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水、乡镇政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城镇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省交通厅制定了《藏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交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公路交通建设,一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建设投资52.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39%;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玉树、果洛地区修建便民桥360座和数十条约300公里的通往天葬台的公路,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加大民族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用电问题,推广新型清洁能源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解决农牧民生活用能。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建设,安排项目133个,投入资金17626万元,解决了 20.98万人、127.29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时,按照《若干规定》第7条精神,减少或免除了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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