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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青政办[2008]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着力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对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绩,作了比较全面客观的总结,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予转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围绕建设富裕文明新青海的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00八年一月)

  根据《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 <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 (青政办[2006]123号)精神,我们对省政府所属27个部门和西宁、海东、海北、黄南等四个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2007年是我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若干规定》和青政办[2006]123号文件分解的职责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有力推动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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