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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三)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定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四)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督查,并依法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尤其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正确对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六)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制度,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开展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物质装备和必要经费。
  三、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旗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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