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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通政发[2007]12号)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规定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日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全市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市政府的法制工作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工作深层次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尤其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创新不足,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相互脱节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地区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不足,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一些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为此,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尤其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造成的体制矛盾。在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行政职能,精简政府机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交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于没有执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得到资格认证,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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