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1号),对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省通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各部门和单位以市政府文件或部门文件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联系人,并于7月2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经贸委。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经贸委要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信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