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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淮安旅游品牌创建,繁荣淮安地接旅游市场,促进淮安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淮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由淮安市旅委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从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奖励:

  1、凡当年国际旅行社由入境接待社升格为出境组团社,可一次性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新批的国际旅行社或由国内社升格为国际社的,可一次性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来淮旅游的(6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列20000元予以奖励;组织外市大型汽车团来淮旅游的(4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团10000元予以奖励。

  对当年经市旅游局考核地接人数在2000以上、进入全市地接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3、凡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获得300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4、凡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5000元人民币奖励。

  5、凡当年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6、凡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人民币奖励。

  7、对具备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定合作协议等条件,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的旅游购物商店,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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