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制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1月21日以青政〔2008〕12号批转)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及质量管理工作、准确核定全省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州(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局公布,州(市)、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州(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于监测能力不足的州(地、市),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省内环境监测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承担监测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减排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省内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西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西宁市环境监测站、大通县环境监测站和湟中县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海东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海东地区环境监测站、互助县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州(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海西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海西州环境监测站、格尔木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州(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有关环境监测站对黄南州、海北州、海南州、玉树州及果洛州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州(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